《缓控释肥料》行业标准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22号公告批准,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。
具体标准如下:
缓控释肥料产品应符合表1的要求,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的要求。
表1 缓控释肥料的要求
项 目 | 指 标 |
高浓度 | 中浓度 |
总养分(N+P2O5+K2O)的质量分数/% ≥ | 40.0 | 30.0 |
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/% ≥ | 70 | 50 |
水分(H2O)的质量分数/% ≤ | 2.0 | 2.5 |
粒度(1.00mm-4.75mm或3.35mm-5.60mm)/ %, ≥ | 90 |
养分释放期/月 = | 标明值 |
初期养分释放率/% ≤ | 15 |
28天累积养分释放率/% ≤ | 75 |
养分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/% ≥ | 80 |
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(以单质计)/% ≥ | 2.0 |
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(以单质计) /% ≥ | 0.02 |
1.三元或二元缓控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.0%。 2.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“枸溶性磷”的产品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、缓控释氮肥以及缓控释钾肥,“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”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。 3.三元或二元缓控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;对于不含氮的二元缓控释肥料,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。缓控释磷肥的养分释放率用磷释放率来表征。 4.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,其允许差为15%。如标明值为6个月,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%的时间允许范围为6个月±27天;如标明值为3个月,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%是的时间允许范围为3个月±14天。 5.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、镁、硫时检测中量元素指标。 6.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、铁、锰、锌、硼、钼时检测微量元素指标。 7.除上述指标外,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,如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、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、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。 |
部分缓控释肥料的缓控释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,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。
表2 部分缓控释肥料的要求
项 目 | 指 标 |
缓控释养分量a)/% ≥ | 标明值 |
缓控释养分释放期/月 = | 标明值 |
缓控释养分28天的累积养分释放率/% ≤ | 75 |
缓控释养分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/% ≥ | 80 |
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(以单质计)b/% ≥ | 2.0 |
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(以单质计) c/% ≥ | 0.02 |
a 缓控释养分为单一养分时,缓控释养分量应不小于8.0%,缓控释养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养分时,每种缓控释养分量应不小于4.0%。 b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、镁、硫时检测该项指标。 c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、铁、锰、锌、硼、钼时检测该项指标。 |